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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出境,钱却在境外被盗,长安沙头打工的韦女士遇到了怪事,自己的存款在泰国与马来西亚分18次,取走5.3万元存款。发现存款被盗后,韦女士报案,并将银行诉讼到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银行应承担7成责任,韦女士承担3成。
法院:银行交易系统未能识别伪造银行卡致储户存款被盗存在过错
案情
钱在境外被分18次取走
韦女士在长安沙头某公司务工,去年7月30日,她与丈夫拿着刚发的工资,来到东莞沙头某银行支行存款,当她在柜员机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里原有5.3万多存款,现在只剩下了64.01元。
随后,韦女士立即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打出其账户活期明细单,明细单显示,韦女士的账户从去年7月16日至7月23日,在泰国与马拉西亚一共被提取了18次,其中泰国16次,取走49000多元;马来西亚取款2次,取走4000多元。
然而,在这期间,韦女士与丈夫未离开东莞,且存款的银行卡及存折也一直在她身边。于是,韦女士立即报了警,长安警方开始介入调查。
同时,韦女士将银行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
银行承担70%责任
据长安警方透露,接报后,警方对韦女士存款存在被盗案进行侦查,发现韦女士及其丈夫并未办理过出国护照,不可能在境外支取存款,所以初步确认存款是在境外被人伪造储蓄卡盗取。
法院则认为,韦女士在发现存款被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已尽应有的警觉和注意义务。而银行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取款行为,是韦女士授权他人所为情况下, 银行的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也认为,韦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
但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了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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