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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无偿收回土地的媒体报道,在网络上迅速引起争议。
昨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对此作出澄清称:截至目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个别媒体关于“深圳**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的报道是没有依据的。
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收到的新闻通稿中,深圳规划国土委称,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大厦(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深地合字[1998]3046号)为当时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其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处理方法,包括可申请续期继续使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实际上,2011年1月初,上海市在今年首场土地交易拍卖会上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就提到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据了解,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70年产权的情况,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而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据此,深圳规划国土委称,金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金桃园大厦的业主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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